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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因而不同于民法內部某個具體的制度和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存在,使眾多的民事法律規范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它具有如下重大意義:
1.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民法基本原則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的集中反映,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因而便成為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
2.一切民事主體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還是一切民事主體均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民法兼具行為法與裁判法的性格,因此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僅應遵循具體的行為準則,還應遵循基本原則。在現行法律缺乏相應的具體行為規范時,民事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原則的精神與要求行事。
3.解釋民事法律法規,補充法律漏洞的依據:民法基本原則也是對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依據。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時,必須對其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進行解釋,闡明含義。如果在這一活動中,遇有多種解釋,則應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為標準進行取舍。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均不應與民法基本原則相抵觸,否則就不得采用。如果存在法律漏洞,則可以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漏洞補充。
4.發展民事學說的基礎:民法基本原則還是學者對民法進行研究和解釋時應當遵循的基礎;無論何種理論,如果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則不足取。
一、平等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這是我國民法的核心原則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體現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
所謂平等,是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經濟實力或其他條件的平等,其具體內容有: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論其在民族、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經濟實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也不論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與否、是否有識別能力。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限制或者剝奪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權利能力。同時,我國民法確立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等原則,即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給予和我國公民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有關國家對在他國境內的我國公民的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則依照對等原則對其國民的法律地位進行相應限制。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各不相同,但當法人與公民或其他法人等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適用同一法律。即使是國家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也必須受民法規范的約束,沒有任何特權。民事法律關系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必須平等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上欺下,強迫他方服從己方的意志。當然,法律地位平等,不是說民事主體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均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可以是權利主體,也可以是義務主體,也可以同時是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3)民事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都可以依法實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要求他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樣,任何民事主體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平等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點,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平等原則的含義是,參與民事活動當事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其經濟實力強弱,無論法人的所有制性質,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同時,法律也對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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