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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行為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具有了實質上的合法性。只有當行政行為具備合法要件之后,才能是合法的。
一、行政行為的成立
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是以其成立為前提的。所謂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形成或作出。一般來說,行政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主觀條件 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主觀上有憑借行政職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羌且顯露出達到該種效果的意思表示,無論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均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成立。
3.客觀條件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并按照法定程序通過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表現出來。這里的行政職權并不一定是其法定權限內的職權,即使是超越法定權限的越權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也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成立。
4.法律效果條件行政行為作出后能夠產生一定直接或間接的法律效果,使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產生氣變更或消滅,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受到影響。
上述四項是行政行為成立的條件,即行政行為已經確實存在,但并不意味著該存在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只有具備合法要件,才能認定行政行為是合法的。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一般來說,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
1.主體合法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應當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或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另外,主體合法除了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之外,還要求其行為必須在權限范圍內,如果行政主體的行為超越權限,則其行為不合法。
2.內容合法內容合法的基本要求包括行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充分的事實根據;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所經過的步驟、時限、方式等。程序合法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步驟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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