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實務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3. 土地總登記
3.1. 概念
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
3.2. 程序
3.2.1. 通告
3.2.2. 受理申請
3.2.3. 地籍調查
3.2.4. 權屬審核
3.2.5. 公告
3.2.6. 注冊登記
3.2.7. 核發或注記土地證書
3.3. 土地總登記的效力
3.3.1. 土地權利人應當按通告要求的時間、地點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3.3.2. 對于土地權源文件不齊全,但按初始登記的要求履行了登記程序的,經公告無異議的,可以確定其土地權利并予以注冊登記。
3.3.3. 初始登記中無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現狀無人使用的,可確定為國有無主地,登記到縣人民政府名下。
3.4. 工作要求
(1)通告由組織開展初始土地登記的縣人民政府發布。
通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登記區的劃分;土地登記受理期限;土地登記收件地點;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其他事項。
發布方式:在登記區張貼;直接送達申請人;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發布。
(2)在指定的場所受理登記申請。審查相關證明材料,建立收件檔案,開具收件單。
(3)地籍調查按照初始地籍調查的工作程序開展。
(4)按照權屬審核規定的程序及相關設定登記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權屬審核。填寫初審意見和審核意見。
(5)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予以公告。
①公告的內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土地權益有關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受理地點、聯系電話等相關事項。
②公告的方式、期限:采取張貼、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刊載、傳播。公告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3.4.1. 復查
(1)復查申請。土地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對公告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應當提交土地登記復查申請表、身份證明文件和異議證明文件,并按規定繳納復查費。
復查申請表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作,申請人領取并填寫。
(2)復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復查內容進行復查,填寫土地登記復查結果審核表。土地登記復查人員根據復查結果出具復查結果表(新制定)。土地登記復查結果表一式兩份,一份發送核查申請人,一份與土地登記復查結果審核表一并存檔。
(3)經復查無誤的,復查費不予退還,復查結果有差錯的,復查費由造成差錯者承擔。因土地權利人申請提交資料有誤造成差錯的,由土地權利人承擔,因登記機構失誤造成差錯的,由登記機構承擔。
3.4.2. 注冊登記
公告期滿無異議后,上報登記批準機關批準登記。
批準后,按照注冊登記程序及相關規定,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卡。
3.4.3. 核發或注記土地證書
依據土地登記簿按照規定程序繕證。
按照規定程序收回收件單,核發或注記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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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