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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輔導:監護的概念(四)

發表時間:2012/7/2 16:11: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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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了解)

(一)戶籍和居民身份證

戶籍是確定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國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向國家戶籍管理部門進行戶籍登記。居民身份證,記載著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住所、出生時間等,也是個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證明。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在民法上,住所是決定監護,決定宣告失蹤、死亡地,決定債務履行地,決定訴訟管轄地,決定涉外法律適用的準據法地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國際法、選舉法、稅法等法律中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視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監護人的住所為住所。與住所相聯系的還有居所的概念。凡公民居住的場所均稱為居所。故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可以有多個,而住所只有一個。

例題:甲的戶籍在杭州,1994年起到深圳務工,后患胃病,于1995年去上海治病,1997年3月治愈后回家鄉寧波居住至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甲目前的住所地在()。(200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試題)

A.杭州

B.上海

C.寧波

D.深圳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視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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