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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資料(5)
第四章
第二節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歸納為三點: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最大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那些具備法定的條件,并得到國家認可或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法人擁有獨立于其成員的財產,這是它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同時,法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和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彼此分離的,總之,法人的人格和自然人的人格是彼此分離的。
3、法人的存續具有永久性。法人的存在不受其成員生命的限制。
例題1、下列那個是法人( )
A、某大學法律系B、某機關財務科C、某公司市場部D、某鐵路分局
分析:本題涉及對法人概念的理解問題。法人指的是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具有組織的獨立性、財產的獨立性和責任的獨立性。依此,選項A、某大學法律系,選項B、某機關財務科,選項C、某公司市場部均不具有獨立性的特征,不為法人。選項D、某鐵路分局依據鐵路法的規定,具有獨立性,有獨立的組織,財產和責任能力,所以是法人。故應選擇D.但是應注意,分公司,分廠,分行不是法人,鐵路分局之所以是法人具有獨立性是基于法律的規定。
二、法人的分類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據公法規范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
凡依據私法規范所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義在于決定其設立的準據法和不同的訴訟管轄。
(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私法人可以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為由兩個以上成員的結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組織體,其成立基礎在于人。例如各種公司、協會、學會等都是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礎在于財產。例如各種基金會、醫院、博物館等。區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意義在于兩者的設立程序及設立目的不同。
(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可將法人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的目的在于營利,所謂營利,指積極的營利并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如果僅僅法人自身營利,但不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只是作為自身發展經費,則不屬于營利法人。
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謀取公益,所謂公益,指社會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經濟的利益。慈善機構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種公司則為典型的營利法人。
(四)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依法人的國籍可以將其分為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本國法人,不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外國法人。
(五)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的概念為我國學者的創造。所謂企業,指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尤其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
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企業法人以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屬于非企業法人,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它們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區分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意義在于,兩者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圍不同。如企業法人必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社會團體法人應向國家民政部門的社會團體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六)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
這是對非企業法人進行的再分類。
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只有在從事商品交換活動,如購置辦公用品、租用房屋時,才以機關法人的資格出現,與其他民事主體處于平等的地位。
事業單位法人,指從事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從事廣泛的社會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民辦非企業法人,指公民私人創辦的非營利性的法人,比如民辦大學、民辦醫院等。這類民辦非企業法人,也具有獨立的民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其成員自愿組成,從事公益、文藝、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包括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女聯合會;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會、殘疾人基金會;文藝工作者團體,如戲劇工作者協會、美術工作者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中國醫學會、中國法學會;宗教團體,如中國基督教協會、中國佛教協會等。
例題2、下列單位中屬于財團法人的是( )
A工會
B合作社
C基金會
D法學會
分析:財團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礎在于財產。由此概念來看,選項A,工會其實就是職工代表的集合,明顯是以人的集合為基礎的,不選;選項B,合作社是勞動人民為了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謀取共同的經濟、社會利益,通過資金,勞力,勞力或生產資料如故的方式,在平等互助的基礎上,自愿聯合建立起來的一種合作經濟組織。明顯也是一種以人的結合為基礎的。選項D,法學會也是以人的結合為基礎的。故選擇C.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明顯是先有的基金,在找管理者,是一種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的。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具有的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特點。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解散。
2、法人的權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質的限制。盡管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但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權利能力的內容,如身份權和以身份為前提的權利及人格權,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規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如《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
(3)目的事業上的限制。企業的經營范圍問題。
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國家賦予社會組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或資格。
(二)特點。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成立條件,并經由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后,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被撤銷或解散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而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即享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則是要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時才終止,但行為能力卻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暫時中止。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來實現,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五、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法人行為能力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我國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如《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56條規定: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比照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責任的要件包括:
1、充分一般民事責任的要件;
2、須由有權代表法人的人實施;
3、須為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
六、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開始取得法人的資格。《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所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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