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土地登記代理人考生你們好,為了更好的應對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小編精心準備了土地登記代理人輔導資料供您參閱學習,助您的考試馬到成功。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條件。任何民事法律關系都是由幾項要素構成,否則民事法律關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發生變化,民事法律關系也會隨之變更。
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為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或簡稱為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作為民法中的人有兩個基本要件,(1)客觀存在;(2)為法律所承認。因此,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可能性,他只有參與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我國,能夠成為民事主體的人包括公民、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和合伙組織等。國家作為整體,在一些場合也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作為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總是要有多方主體參加的,只有一方主體存在,就不可能發生社會關系,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總是存在相互對應的多個主體。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并非總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有單一主體和多數主體之分。例如,在債權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一方都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如果債權人或債務人為多個人,則他們同時作為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有特定主體和不特定主體之分。如前所述,在相對法律關系中,每一方主體都是特定的,但在絕對法律關系中,承擔義務一方,即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義務主體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現。任何個人和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為實現某種權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具體而言,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可能性;1權利人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一定的行為的可能性。2權利人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以性。3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可能性。從性質上看,民事權利都體現著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只有那些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利益才體現為權利。而能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的利益則必然和社會利益的個體利益,法律是不會保護的。
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相對應,它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必要性。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一樣,它也是由法律所確認的,同樣也體現著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不同的是,民事義務體現了主體行為的必要性,而民事權益體現的是主體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立、相互聯系在一起的,并統一地束縛著民事主體。在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都是一致的,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表現。而義務的內容則由相應的權利限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權利,必然有另一方負有相應的義務,并且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同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如果沒有具體的對象,就將成為無法落實、毫無意義的東西。
關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在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客體是物,也有人認為客體是物和行為,依通說,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既外民事法律關系是一個統一的概念,它的客體也應該是統一的,把“物”和“行為”這兩個不同的事物分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能作為權利的標的,不能作為客體。單純的物和行為一樣都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只有把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買賣關系中的客體是交付買賣的物的行為;運輸關系中的客體是安全、及時送達運輸標的物的行為。即使是在所有權關系中,其客體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物的行為。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