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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相關法律知識講義2

發表時間:2014/1/15 13:48:5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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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概念

民法最基本的財產權制度包括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兩大部分。“物權”一詞最早起源于羅馬法,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術語。現在,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規定了物權制度,物權法已成為各國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

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權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

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由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對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權利。例如,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支配權利。物權這一概念包括了以下幾方面的涵義:

(一)物權是法定的,民事主體應當依法行使

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行使方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或以協商的方式隨意加以改變。

(二)物權是以物為權利客體的民事權利

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指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物權雖是以物為權利的客體,但不能把物權僅僅視為人對物的權利,與其他人無關。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體通常是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三)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主體得依自己的意思徑行對標的物加以使用、收益、處分。這就是說,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同時,物權人對物獨立進行支配完全依自己的意志,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所有人使用其財產,并在其財產之上獲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為便可以實現。

(四)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享有物權和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這種屬性也被稱為物權的排他性效力。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權利歸屬,即法律確認某物歸某人所有,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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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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