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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理論方法重要知識點

發表時間:2018/6/4 9:15:5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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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權利概念

土地權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一般屬不動產物權范疇,是指權利人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權利。所謂支配,就是直接對土地實施取得利益的各種行為。

權利人對土地的直接支配,體現為土地權利的四項基本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各種可能性。

占有指對土地事實上的管領,也即實際控制的權能。它總是表現為一種持續的狀態。如土地租賃中土地承租人對土地的實際占用等。

使用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從而實現利益的權能。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廠房,在耕地上種植農作物等。

收益指獲取土地利用帶來的經濟收入??梢酝ㄟ^以下兩種方式實現: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屬性獲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種植農作物直接收獲糧食;二是依一定法律關系的存在而獲得收益,如把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等。

處分指權利人依法對土地進行處置,從而決定土地命運的權能。包括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指對土地進行實質上的變形、改造等物理上的事實行為,如對土地進行平整等。法律上的處分指使土地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等,處分權能在這里更多地指法律上的處分。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基本權能,反映了各種土地權利的內涵。需要指出的是,在這些情況下,權能之間會發生吸收和競合。如占有權能就經常會被使用權能吸收,使用權能也可能與處分權能發生競合等。

二、財產權、物權、不動產物權

分析和討論土地權利的特征,必須把土地權利放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財產權體系等這一大背景下考察。這里先簡要介紹財產權、物權、不動產物權等內容,然后在此基礎上,對土地權利的特征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財產權

規定和調整土地權利的法律,除了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外,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我國民法主要調整兩種社會關系,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此相對應,由民法規定和調整的民事權利主要可分為兩類,即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通??梢砸越疱X衡量其價值的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土地權利即屬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范疇。

(二)物權

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財產權可進一步分為物權 (準物權)和債權。分別由物權法和債權法規范和調整。事實上。迄今為止,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并沒有提出物權的概念,更沒有一部完整的物權法。但物權作為一個大陸法系民法上的概念,早在羅馬法中就有出現,一直沿用至今,已較為成熟;同時《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規定的大多數權利,符合物權的基本特征,民法學界普遍認為這些權利屬于物權,因而并不影響我們從理論上對物權和物權法進行討論。還有必要說明的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引入物權概念,制定物權法,已成為當務之急。目前,國家也已著手進行這項工作。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權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其中物是人們可支配和利用的物質財富。

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1)物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2)物權是以一定的物為客體的財產權。以無體財產或給付為標的的權利,不是物權。同時物權的標的只能是一定的物,要么是權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要么是權利人根據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3)物權是支配型財產權。財產權可分為兩種類型,請求型財產權和支配型財產權。請求型財產權如因合同、侵權行為等發生的債權,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給付財產。才能實現利益。支配型財產權則是權利人不需請求他人給付財產,自己支配標的物即直接實現財產利益的權利。

(4)物權可分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的物權和依照授權支配他人的物的物權。前者叫自物權,后者叫他物權。

債權是和物權并列而言的。關于債權,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對債做了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進言之,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享有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他方則負有滿足該項請求的義務。例如,在買賣關系中,買方有請求賣方依約交付出賣物歸其所有的權利,賣方則相應地負有將出賣物交付買方的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稱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債務人。

物權和債權都是財產權,都是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結果。但是二者又有不同的特征。對二者加以區分,有助于我們進一步加深對物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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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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