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滅失
不可抗力一般指在簽訂合同以后,不是由于當事人的過錯,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和人力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強制力量,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當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自己承擔的責任.不可抗力事故,一種為自然現象如自然原因造成的水災、火災、地震、颶風等;一種為社會現象如戰爭、政府禁令.
不可抗力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負擔必然應以平衡雙方的利益為出發點.由此,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狀況發生重大變故,導致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無法按既有用途利用土地的,國家可收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退還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讓金.出讓金在經濟學上的性質為年地租折現值的總和,也即土地使用者將數十年使用土地的代價于訂立出讓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給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當不可抗力發生時,出讓金多已交付于出讓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經履行,若發生土地滅失,損失完全由土地使用者承擔顯失公平.因不可歸責的事由而導致用地者喪失預期利益以及出讓金已支付的,國家退還剩余年限的出讓金,已使用年限的出讓金,視為土地使用權人對該土地已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權的抵銷.當然,如果僅是耕地因洪水變為池塘,種植業轉為漁業的,則不構成土地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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