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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這是物權法關于物權公示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
例題1: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報建審批手續后,進行了房屋建設并已經完成了外裝修。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甲公司因為辦理報建審批手續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B.甲公司因為事實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中華考試網
C.甲公司因為法律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D.甲公司尚未進行房屋登記,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答案: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例題2:甲將自己擁有的一套房屋以100萬的價格賣給乙,并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當日未交付房屋。第二天,甲又將該房以120萬的價格賣給丙,并把該房交由丙占有。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若丙是善意的,則由甲選擇是將房屋賣給乙還是丙,因為債權具有平等性
B.無論丙是善意還是惡意,丙都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C.若丙是善意的,則丙在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可以追究甲的違約責任
D.若丙是惡意的,則丙在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可以追究甲的違約責任
E.若丙是善意的,則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答案:B C
解析:丙是善意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即善意取得的三要素:1.受讓人須是善意的;2.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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