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代表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在一個村范圍內存在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該兩個以上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在一個村范圍內不存在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設立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將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劃分確定為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相應的村民小組所有,由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作為所有者經營、管理;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不同意的,該土地仍歸本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將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條件,做了特別限定。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權,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地方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組一級實際控制的情況。承認這些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有利于穩(wěn)定當地的農村土地關系,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發(fā)展農村經濟。當然,并不是所有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都當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權,而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村民小組一級要有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經過村農民集體的表決同意,可以在村民小組一級設立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享有土地所有權。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數地區(qū)的村民小組,既無組織機構,又無法人資格,也無獨立帳號,其財務一般由村直接管理,不具備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的條件。而且,這些地方的普通農民對確權給村民小組的要求也不強烈,他們認為確權給誰都無關緊要,只要其已經得到的土地實際利益(如宅基地、承包地)有保障和相對公平即可。此外,經村農民集體意志表決不同意在村民小組一級設立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所有權的,應當尊重多數人意愿,確認土地仍歸村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將村一級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最基本形態(tài)是比較適宜的,這樣能夠減少村民小組之間的權屬糾紛,穩(wěn)定農村土地關系。
將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界定為“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這是實際情況的真實反映。在我國的多數農村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土地所有權的真正代表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盡管各地紛紛設立諸如“鄉(xiāng)(鎮(zhèn))農經社”、“鄉(xiāng)(鎮(zhèn))農工商總公司”、“鄉(xiāng)(鎮(zhèn))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等名稱各異的企業(yè)組織,但這些組織多受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支配、控制,其負責人均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委派、任命,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財務上也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財政融為一體。有些地方,一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下面有多個經濟組織。而且,這些經濟組織已經不是與原來的人民公社相對應意義上的集體經濟組織。所以,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代表該鄉(xiāng)(鎮(zhèn))全體農民充當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實踐中比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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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