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
第一節 概述
一、土地所有權的定義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范疇。
理解土地所有權的概念,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基本要點:
第一,權利主體,按照我國現行制度,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為國家或農民集體。也就是說,我國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即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憲法,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所以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權。
第二,權利客體(標的物),即歸國家或者特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權利性質,即支配性和絕對性。首先,所有權是對標的物全面支配的權利。這種支配表現為所有權人對標的物的全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次,所有權是對抗一切人的權利,即要求一切人不行為以及排斥他人對標的物的不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為的權利。
按照19世紀初期的民法觀念,所有權制度的價值觀念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所以,所有權的絕對尊重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19世紀晚期以來,尤其是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以后,所有權的社會獲得了承認。由于社會利益作為一種價值載體被引入所有權制度,所有權的理念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也即所有權為受法律限制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相對于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特殊性。首先,土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是人類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條件,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土地作為人類社會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具有稀缺性。由此導致土地的歸屬和利用對于一國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的確定和運行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而在資本主義社會,土地大多歸私人所有或持有,因此,國家對私人土地所有權或地產權的限制遠遠超過對其他私人財產權的限制。與此同時,各國法律強化、擴充了國家土地所有權,使其與前述對私人土地所有權的限制結合,以實現土地所有權的社會性功效。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因此,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重大的區別。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在我國,國家和農民集體以外的民事主體,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人。(2)交易的禁止性。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交易。(3)權屬的穩定性。在我國,由于主體的穩定性和交易的禁止性,故土地所有權處于高度穩定的狀態。(4)權能的分離性。在我國,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
我國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內涵與外延上有很大的區別。國家土地所有權更具有所有權的絕對性特征,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比國外私有土地 所有權更多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具有絕對性,也可以說,它不是一項真正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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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