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
行政訴訟法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措施。
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措施
1)劃撥或者轉交、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者勞動收入;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3)強制遷出房屋、強制拆除違章建筑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2.對被告行政機關適用的執行措施
1)對應當歸汪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法院;
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執行阻卻
執行阻卻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導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的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包括暫時不能進行和完全不能進行。
1.執行中止
即執行程序開始后,因出現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的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2.執行延期
即因遇到某種特殊情況,而將法律文書確定的或者執行員指定的執行期限延長到另一期限執行。執行延期與執行中止的區別在于:前者的恢復執行期限是確定的,而后者的期限是不確定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執行:1)被執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時間內可以返回的;2)申請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內容不清、數字不準、手續不全,需要將法律文書退回更正或者補充的;3)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延期的其他情況。延期執行一般不必制作裁定書,制作筆錄附卷即可。執行延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執行。
3.執行終結
即因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執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導致執行終結的情形有:1)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元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4)追索撫恤金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況。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認為裁定有錯誤,可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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