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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執行程序
一、執行程序概述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保證全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到實現的活動。行政案件的執行具有司法執付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執行的任務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系;
2)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對原告和被告采取不同的執行措施。
行政案件的執行分為三種類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公民、法人或者頭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又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根據和執行條件
執行根據是指人民法院據以采取執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書。能夠成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該法律文書具有執行力,即法律文書的內容需要當事人作出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
行政案件的執行根據有兩大類: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
(1)行政判決書。
(2)行政裁定書。在行政訴訟中,具有或者有可能具有執行內容的裁定有三種:一是關于財產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二是對行政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正裁定;三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行政判決的裁定。
(3)行政賠償判決書。
(4)行政賠償調解書。
(5)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
(6)決定書。主要有兩種:一是對妨礙訴訟的行為的實施者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的決定;二是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的罰款的決定。
2.行政機關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執行內容、依法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的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愛理。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行政案件執行程序的發生,除有執行根據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拒絕履行作為人民法院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拒絕履行"意味著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應當延長履行期限。2)·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或者由人民法院移送執行。
三、執行程序的提起與執行準備
(一)執行管轄
(1)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法律文書的,由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程序的提起方式
1.申請執行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的,由法院負責強制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侵犯事實根據的;2)明顯侵犯法律依據的;3)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2.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將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交付執行人員予以執行的訴訟行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執行,由該案的審判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說來,下列生效法律文書可以采用移送執行創方式: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內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判決;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先行給付和訴訟保全的裁定;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執行內容的決定。移送執行時,承辦案件審判人員應填寫移送執行書。經院長或者庭長批準后,連同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交給執行員,也可將案卷材料一并移交。
人民法院執行庭負責審查和執行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以及有關的法律文書,沒有執行庭的,由行政審判庭負責審查和執行。審查的內容為,是否有執行根據、申請人是否合格的當事人、提起執行的手續是否完備、申請執行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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