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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資料(3)

發表時間:2012/1/16 15:59: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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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資料(3)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

★本章的學習要求

*掌握民法各個原則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項基本原則的內容。

*了解民法各項基本原則的意義。

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指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制度和全部民事法規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

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同時,它還是解釋民法規范的準則。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準則。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做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發展民事學說的基礎。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下面我們具體來介紹民法中的各個原則

第一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具體內容: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論其在民族、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經濟實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也不論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與否、是否有識別能力。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權利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都可以依法實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要求他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樣,任何民事主體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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