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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保護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不受侵犯,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任務,也是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但是權利的形式并非是沒有限制的,《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且第五十八條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便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它也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所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
關于權利濫用的標準,各國法律有不同的標準,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應該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在主觀方面,應看權利人有無濫用權力的故意和過失;在客觀方面,要看權利人濫用權力的行為是否造成他人的或社會的損害。如果兩方面條件具備,就可以認定構成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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