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學員更好的參加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特整理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相關知識點和試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五)監護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分為自然終止和訴訟終止兩類。
1.自然終止。指設定監護人的客觀情況自然消失,從而導致監護的存在已無必要,監護隨之終止。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死亡,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的精神病人恢復精神正常,從而變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訴訟終止。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由被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訴請法院撤銷原來監護人的資格,從而導致監護終止。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人,而是取消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例題:依《民法通則》,監護人只有在( )情況下,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A.征得被監護人的同意
B.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C.經被監護人所在單位批準
D.經法院判決認定
答案:B
解析:監護人必須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