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
所謂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為確保物權的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享受物權利益不受侵害而賦予物權某些特定的保障力。
一、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以及物權相互之間的效力。
(一)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同一標的物上并存著物權與債權時,不管物權與債權的成立先后,物權皆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如果后買者已完成了物權的公示,而先買者未完成物權的公示,則后買者取得的所有權優先于先買者的債權。
應當注意,物權優先于債權并不是絕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移轉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二)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例如,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再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的優先效力依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確定,在行使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土地使用權后,再于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時,先設定的土地使用權優先于后設定的抵押權。
二、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成立后,無論物權的標的物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皆可追及標的物之所在,直接支配該標的物。
三、物權的請求權
物權的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物權的權利人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我國現行法上的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的請求權主要適用于所有權的保護,而對大多數其他物權的保護也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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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