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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權利登記制度及其完善
一、土地權登記制度概況
土地權利登記,是為了確定土地權利的歸屬、變更以及土地權利狀態有無負擔等,對土地上權利的確立、變更、轉移、消滅所作的記錄。
土地登記是土地權利變動的基本公示方式,是判斷土地權利變動生效的主要根據。
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定了登記的機關和權利類型。
二、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完善
(一)關于登記的效力
登記的核心問題,是登記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公信力,不問其行為在實體法上有無撤銷或無效的原因;在對于第三人而言,不問其為善意或惡意,均發生絕對不可推翻的效力,即公示力。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登記的內容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的權屬種類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
土地登記的內容:土地權屬性質與來源、土地權利主體、客體及其他。
土地登記分類:初始土地登記、變更土地登記。
(三)土地登記機關
土地登記機關主要是各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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