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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原則及形式
根據《土地復墾規定》,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無條件承擔土地復墾任務。
土地復墾的形式總的有兩種,即農用土地的復墾和建設用地復墾,其中,農用土地的復墾又包括耕地復墾、林地復墾、草地復墾、養殖水面復墾。具體土地復墾形式的確定應本著以下兩條原則:一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復墾規劃,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漁則漁,宜建則建,有的還可以開辟成旅游娛樂場地。二是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規定》的規定,廢棄土地優先復墾成農用地。
目前,各地復墾成林地、養殖水面和耕地的較多,有的地方也復墾成建設用地。初步分析,我國2億畝待復墾土地資源中,約有50%計1億畝土地可以復墾成耕地,約30%計6000萬畝可以復墾成林(果)、草、水產養殖等其他農用地,約20%計4000萬畝可以復墾成建設用地。復墾成耕地的,糧食畝產按400公斤計算,每年可增產糧食400億公斤,相當于全國糧食年產量的近1/10;復墾成其他農用地的,畝產值500元計算,每年可增加產值300億元;按目前每年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50萬畝計算,4000萬畝適宜建設的廢棄土地可以滿足16年左右建設用地的需要,從而大大減緩建設占用耕地的壓力。可見,在我國人口繼續增加、人均耕地不足的情況下,重視和加強破壞廢棄土地的復墾利用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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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