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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經批準轉讓的,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轉讓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等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具體可分兩種情況辦理:
1、地方法規或行政規定明確劃撥土地轉讓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明確劃撥土地轉讓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轉讓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后,依法有償供應,屬于經營性用地的,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2、地方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也沒有約定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7條的規定,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從成交價款中優先扣繳土地出讓金(扣繳的土地出讓金應按照土地市場價格確定,即成交價格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后的余額,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屬于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受讓方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與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應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轉讓方應取得的土地補償=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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