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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當合乎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司法機關在行使裁判權的時候,也應當體現公平的觀念。公平是來自道德的觀念,提倡公平是社會公德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則在民法中主要表現在《民法通則》對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及公平責任原則等的規定。
公平原則的具體內容有:
(1)民事主體在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上要公平合理,不能顯失公平。
(2)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在通常狀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雙方對造成損失都沒有過錯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
(3)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該考慮公平原則,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公平合理;特別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裁判者更應當本著公平和正義的觀念進行妥當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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