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小編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相關輔導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關。
第三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
一、行政訴訟參加入概述
(一)行政訴訟參加人與行政訴訟參與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與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者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他們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擔負的訴訟義務也不同。
行政訴訟參與人的范圍比行政訴訟參加人的范圍更大,前者包括了后者;行政訴訟參加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要次于行政訴訟參加人。
(二)當事人的涵義與特征
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當事人的不同稱謂,表明其在不同訴訟程序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及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凡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為了向人民法院提供客觀事實及翻譯活動的人,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均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包括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凡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就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3)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當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而作出的,因而對他們有拘束力。這一特征是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重要區別。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1.當事人均享有的訴訟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在訴訟中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3)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4)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本案的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除外;
5)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6)有權申請財產保全;
7)有申請回避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決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
8)經審判長許可,有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9)有查閱并申請補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時,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11)對己生效的裁判,認為有錯誤的,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2.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絕履行義務的,勝訴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原告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4)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5)原告有權申請先行給付;
6)被告有應訴和答辯的權利;
7)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當事人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
2)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次序,服從法庭的指揮,不得實施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
3)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
4)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
5)被告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二、原 告
(一)原告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的法律特征是:1)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2)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是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對原告資格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從訴訟權利能力的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具有在行政訴訟中充當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一般情況下,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也具有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充當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成為某一特定案件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
(1)公民。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如前所述,外國人和元國籍人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在外國法院沒有對我國公民進行資格限制的情況下,也具有原告資格。
(2)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即法人以外的組織,或稱為"非法人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經濟組織。
法人提起訴訟的,其訴訟行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在實踐中,關于原告資格問題有以下特殊情況:
(1)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2)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5)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二)原告資格的轉移
原告資格的轉移是指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失去訴訟權利能力的情況下,其原告資格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資格的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來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原告資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終止等原因,失去了訴訟權利能力。接受原告資格的主體本來沒有原告資格,因與具備原告資格的主體存在某種法律上的關系,在這些主體失去原告資格后,獲得了原告資格。獲得原告資格,意味著他們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是以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訴訟。原告資格轉移有兩種情形:
1.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的
在這種情形下,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貝魯養關系的親屬。
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
在這種情形下,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的消滅、結束和變更。其終止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后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組織消滅。即組織的資格在法律上最終歸于消滅和結束,其權利應當由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承受。
2)組織分立。即原來的組織分解為兩個以上的部分,成為兩個以上的新組織。兩個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都向法院起訴,為共同原告。
3)組織合并。即兩個以上的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并組成一個新組織。合并后形成的新組織承受原組織的權利。
在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屬于繼續訴訟的,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進行的訴訟活動對繼續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約束力。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