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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與方法 土地權利概述(7)
第二節 我國的土地權利體系及其設置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 權利體系的設置
土地權利體系設置是指由國家對土地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做出規定。
土地權利體系設置在土地制度的構建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一塊土地,其物質實體雖然只有一個,但其上的權利可以有多種,如一塊土地可以是國家所有,即該塊土地上附設國家所有權,同時它也可以為某企業所使用,則該企業對這塊土地擁有使用權,企業還可以將其對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向銀行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那么銀行便對這塊土地擁有于抵押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在土地上發生的關系越來越復雜,這種關系必須借助于規定和創設各種各樣的權利來規范和理順,也就是說需要國家站在全社會的角度對土地權利體系進行設計,對土地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做出安排和規定,從而可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土地應當設置哪些權利,權利的內容是什么,一般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其土地權利體系的設置往往是不同的。如日本的土地權利有所有權、地上權、借地權、憑借權、借用權、地役權等;臺灣的土地權利體系有所有權、典權、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等;荷蘭在土地上設定的權利體系有所有權、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地上權和抵押權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其土地權利體系設置的不同,不僅僅體現在土地權利種類的不同上,而且還表現在,即使是同一種類的土地權利,其具體內容往往也是不一樣的。
同一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或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其土地權利體系的設置也往往不同。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我國剛解放時期的士地權利有所有權和他項權,所有權包括國有、鄉村公有、私有,他項權包括典權、抵押權等;而經過半個世紀的制度變遷,我國現行的土地權利有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使用權包括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從操作登記上,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等。類似的例子在其他國家也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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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