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線路的保護
(1)一般規定
1、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載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作用于切斷供電電源或發出報警信號。
2、配電線路采用的上下級保護電器,其動作應具有選擇性;各級之間應能協調配合。但對于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采用無選擇性切斷。
(2) 短路保護
1、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連接件產生的熱作用和機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斷短路電流。對熱作用需進行熱穩定校驗;對機械作用需進行短路容量校驗。
2、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校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當短路持續時間不大于5s時,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應按下式進行校驗:
S=I*√t /K
式中:S——絕緣導體的線芯截面(mm2);
I——短路電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達到允許最高持續工作溫度的導體內短路電流持續作用的時間(s);
K——不同絕緣的計算系數。
②不同絕緣、不同線芯材料的K值,聚氯乙烯絕緣銅芯K=115, 鋁芯K=76。
③短路持續時間小于0.1s時,應計入短路電流非周期分量的影響;大于5s時應計入散熱的影響。
3、選用的低壓斷路器,短路電流不應小于低壓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
4、在線芯截面減小處、分支處或導體類型、敷設方式或環境條件改變后載流量減小處的線路,當越級切斷電路不引起故障線路以外的一、二級負荷的供電中斷,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裝設短路保護:
①配電線路被前段線路短路保護電器有效的保護,且此線路和其過負載保護電器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②配電線路電源側裝有額定電流為20A及以下的保護電器;
(3)過負載保護
1、配電線路的過負載保護,應在過負載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前切斷負載電流。
2、過負載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其分斷能力可低于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3、過負載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IB≤In≤IZ I2≤1.45IZ
式中:IB——線路計算負載電流(A);
In——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
Iz——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A);
I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低壓斷路器時,Iz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Iz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
4、突然斷電比過負載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其過負載保護應作用于信號而不應作用于切斷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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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