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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1:其他防雷措施;
1.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均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于30%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保護措施。
(3)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2.當一座建筑物中僅有一部分為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防雷建筑物部分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2)當防雷建筑物部分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可不采取防直擊雷措施,可僅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3)當防雷建筑物部門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筑物宜按相關規定采取防雷措施。
3.當采用接閃器保護建筑物、封閉氣罐時,其外表面的2區爆炸危險環境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保護范圍內。
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信號燈及其他用電設備的線路,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應的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宜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不宜布置在避雷網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網。
(2)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宜穿鋼管。鋼管的一端宜與配電盤外殼相連;另一端宜與用電設備外殼、保護罩相連,并宜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當鋼管因連接設備而中間斷開時宜設跨接線。
(3)在配電盤內,宜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殼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5.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采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時,宜采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hr可取100m。
6.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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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