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旅游安全和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旅游安全是旅游業發展的前提,是旅游業的生命線。沒有安全,便沒有旅游。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有力地促進了我國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我國的旅游安全管理已經步入法制化的軌道。目前,關于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有《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辦法》(2016年9月7日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等。
二、旅游安全管理部門及職責
《旅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游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范、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警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建立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將旅游安全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對本地區旅游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將旅游安全納入突發事件檢測和評估體系。定期開展旅游安全檢查,及時排除旅游安全隱患。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展開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旅游安全工作
在旅游服務中,幾乎所有環節都涉及旅游安全,許多部門都涉及旅游安全監管,盡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是旅游安全的最終責任者,但在旅游安全的日常監管中,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各司其職,共同協作。
(三)旅游主管部門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1)督促旅游經營者貫徹執行安全和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并引導其實施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提高其安全經營和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2)指導旅游經營者組織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及應急管理培訓,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及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3)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三、旅游安全風險提示制度
《旅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
旅游目的地發生的社會動蕩、自然災害、天氣變化、公共衛生事件等,對游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到底有多大影響,旅行社和旅游者心中無數,是否繼續前往目的地,很難作出選擇。特別是我國出境旅游的迅猛發展,旅游目的地存在的安全隱患嚴重威脅著我國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政府從保護旅游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出臺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風險提示級別的劃分
根據可能對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風險提示級別
分為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和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風險提示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交、衛生、公安、國土、交通、氣象、地震和海洋等有關部門制定或者確定。風險提示信息,應當包括風險類別、提示級別、可能影響的區域、起始時間、注意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一級、二級風險的結束時間能夠與風險提示信息內容同時發布的,應當同時發布;無法同時發布的,待風險消失后通過原渠道補充發布。三級、四級風險提示可以不發布風險結束時間,待風險消失后自然結束
2.根據風險級別旅行社等應采取的措施
風險提示發布后,旅行社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采取下列措施:
①四級風險的,加強對旅游者的提示;
②三級風險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二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已在風險區域的,調整或者中止行程;
④一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組織已在風險區域的旅游者撤離。
其他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提示的級別,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停或者關閉易受風險危害的旅游項目或者場所。風險提示發布后,旅游者應當關注相關風險,加強個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國家應對風險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國家旅游局負責發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以及風險區域范圍覆蓋全國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風險提示。發布一級風險提示的,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風險提示的,需經外交部門同意。 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轉發上級旅游主管部門發布的風險提示,并負責發布前款規定之外涉及本轄區的風險提示。
風險提示信息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短信及公眾易查閱的媒體渠道對外發布。一級、二級風險提示應同時通報有關媒體。
四、旅游經營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義務
根據《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旅游經營者在旅游安全管理中的義務有:
(1)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2)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游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
(3)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4)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①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②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③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④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⑤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5)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6)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五、旅游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旅游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權利
(1)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2)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二)旅游者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義務
(1)健康信息告知義務;
(2)安全配合義務;
(3)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六、旅游突發事件的等級及處置
(一)旅游突發事件的等級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辦法》,旅游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旅游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旅游突發事件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滯留超過24小時,并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其他在境內外產生特別重大影響,并對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威脅的事件。
2.重大旅游突發事件
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滯留超過24小時,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
(3)其他在境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并對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事件。
3.較大旅游突發事件
較大旅游突發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滯留超過24小時,并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大影響;
(3)其他在境內外產生較大影響,并對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較大威脅的事件。
4.一般旅游突發事件
一般旅游突發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滯留超過24小時,并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響;
(3)其他在境內外產生一定影響,并對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一定威脅的事件。
(二)旅游突發事件的處置
1.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應采取的措施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啟動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組織或者協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對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處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2)協調醫療、救援和保險等機構對旅游者進行救助及善后處置;
(3)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詢電話;
(4)參與旅游突發事件的調查,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對應當承擔事件責任的旅游經營者及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2.旅游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旅游主管部門在接到旅游經營者的報告后,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報告。一般旅游突發事件上報至設區的市級旅游主管部門;較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上報至省級旅游主管部門;重大和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上報至國家旅游局。向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報告旅游突發事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2)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影響范圍;
(3)事件涉及的旅游經營者、其他有關單位的名稱;
(4)事件發生原因及發展趨勢的初步判斷;
(5)采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情況;
(6)需要支持協助的事項;
(7)報告人姓名、單位及聯系電話。
以上內容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先報告已知情況;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續報。
3.旅游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制度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旅游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發生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在30日內按照下列程序提交總結報告:
(1) -般旅游突發事件向設區的市級旅游主管部門提交;
(2)較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向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提交;
(3)重大和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逐級向國家旅游局提交;
(4)旅游團隊在境外遇到突發事件的,由組團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
(5)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本地區上月發生的較大旅游突發事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內容應當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事件類型和傷亡人數等;
(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旅游突發事件的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相關情況逐級報國家旅游局。
七、高風險旅游項目的安全管理
隨著旅游市場的不斷擴大和豐富,各種刺激性更強的個性化專項旅游受到越來越多游客的青睞。國家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中,若涉及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充分評估項目風險,確保經營者具備相關資質和安全保障能力,并就項目風險對游客作出明確提示。游客選擇參加高風險旅游項目前,應認真了解項目經營者的資質、安全措施及項目的安全要求,結合自身身體條件、年齡等情況慎重選擇。同時,為提高風險抵御能力,應盡量選擇購買能夠承保所參與項目的個人保險。
(一)商風險旅游項目
《旅游法》提出高風險旅游項目的概念,并將其概括為五種,即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實踐中,高空類項目主要包括滑翔傘、熱氣球、動力傘等空中項目;高速類項目主要包括輪滑、滑雪、卡丁車以及大型游樂設施等速度類項目;水上類主要包括摩托艇、游艇、水上飛傘以及水上游樂設施等水域類項目;潛水類項目主要指旅游者穿戴潛水服、氧氣瓶等潛入水下的觀光、休閑項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游項目;探險類項目包括穿越高山、峽谷、暴走以及蹦極、攀巖等項目。
(二)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取得經營許可
《旅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高風險旅游項目,即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全民健身條例》規定,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屬于特許經營項目,其條件包括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目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國家強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GB19079)對蹦極、攀巖等13個場所進行了規范。
1.高空旅游項目的經營許可
高空旅游項目一般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和監管。國家體育總局的《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規定,滑翔機、載人氣球、飛艇等民用航空器由民用航空部門審批和管理,降落傘、滑翔傘等航空運動器材由體育部門審批;《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體育總局委托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對滑翔傘俱樂部、飛行等進行審批或驗收。
2高速旅游項目的經營許可
高速旅游項目一般是依托游樂設備等特種設備來實施的旅游項目。《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使用、維修、檢測、監督檢查等均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來負責。經國務院批準執行的特種設備目錄,對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客運索道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以及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2米/秒,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2米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包括觀覽車、滑行車、架空游覽車等十三大類,提出了要求。
3.水上旅游項目的經營許可
水上旅游項目包括水域和海域兩種水上空間。《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對快艇等水上高危旅游項目作出了規制。交通部的《游艇安全管理規定》對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游艇航行、停泊以及俱樂部等進行了規范。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列出了“峽谷漂流系列、水滑梯系列”等水上游樂設施。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游樂園管理規定》,對“采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游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進行了規范,該規定明確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游樂園的登記工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
4.探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許可
探險旅游一般是依托山地環境所進行的高風險活動。《國內登山管理辦法》規定,對西藏自治區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3500米以上獨立山峰的登山活動進行審批;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發起單位應當在活動實施前3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特批。目前,一些探險旅游項目也在室內興起,室內探險項目一般按照體育項目進行審批。
八、外國旅游者在華旅游期間發生傷亡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外國旅游者在我國境內遭遇傷亡事故處理的注意事項如下:
(1)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2)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和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3)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游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4)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游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九、違反旅游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對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1)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采取相應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節旅游保險法律制度
旅游活動包含著相當多的風險因素,在旅游過程中總是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種未知因素的威脅,交通安全、盜搶、自然災難、疾病隨時都可能發生。為了抵御旅游活動中不可預料的風險,減少相關人員的損失,旅游保險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旅游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一)旅游保險的概念
旅游保險,是指旅游者或旅游經營者(各類旅游企業)根據旅游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根據旅游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在旅游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旅游事故所造成的旅游者或旅游經營者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傷殘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旅游保險的特征
旅游保險是保險的一種,同其他保險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征:
1.短期性
相對于其他保險而言,旅游保險期限很短。一般是幾小時或數天。
2.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相結合
一般而言,投保人會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選擇投保財產險或人身險。但在旅游保險中,財產險和人身險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旅游投保人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同時選擇財產險和人身險。
3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
旅游保險種類較多,分強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兩種。旅行社責任保險屬于強制保險,旅游意外保險屬于自愿保險。
二、旅游保險合同
(一)旅游保險合同的概念
旅游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在旅游活動中的保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旅游保險合同是保險在旅游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二)旅游保險合同三要素
旅游保險合同必須具備保險合同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1.旅游保險合同的主體
旅游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旅游保險合同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
(1)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險合同成立時,有權收取保險費,并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即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旅游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其他保險合同一樣也是各個保險公司,而且法律規定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必須在我國境內保險公司辦理。
(2)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在旅游保險中,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業,也可以是旅游者個人或旅游團。如旅行社責任險中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一般旅游意外保險的投保人則可以是旅游者個人。
(3)第三人。旅游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不同,旅游保險合同可以為投保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也可以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同時,旅游保險合同規定事故發生后的利益可以歸屬于投保人,也可以歸屬于其他人,從而保險合同產生了第三人,即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①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并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無論是財產保險合同,還是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旅游保險中的被保險人一般是旅游者。當然,在不同的旅游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也可以是領隊、導游,甚至可以是旅行社。
②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合中指明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2.旅游保險合同的客體
旅游保險合同的客體,又稱旅游保險標的,是指旅游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旅游保險標的可分為以下類別:
(1)財產及其有關利益。財產,是指現實存在的并為人們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當財產遭受損失時,除了財產本身的經濟損失外,還會引起各種利益以及責任和信用等無形物的損失。具體來說,旅游財產保險往往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形式。
(2)人的壽命和身體。旅游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人的壽命和身體。這種保險標的無法用價值來衡量,因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預先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金額。旅游人身保險合同通常以意外傷害保險的形式出現。
旅游保險合同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它不同于一般保險合同依保險標的不同分為兩大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而是把財產與人身結合在一起,例如《旅游意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既包括游客財產,又包括旅游者的人身。
3.旅游保險合同的內容
旅游保險合同的內容,即旅游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旅游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定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旅游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上。根據法律規定,旅游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應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另外,訂立旅游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并可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還可以與投保人共同商定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
(三)旅游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終止
1.旅游保險合同的訂立
訂立旅游保險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旅行社、旅游經營單位或者旅游者本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要求,與保險人簽訂書面保險協議。旅游保險是一項比較特殊的保險業務,它具有涉及面廣、人數多、保險期限短等特點。旅游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有以下三種:
(1)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簽訂保險合同,簽章后保險合同成立。
(2)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保險申請書,由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
(3)由運輸部門出售的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據,也是保險合同的一種形式。它既是乘車憑證,又是旅客參加旅行保險的憑證(有強制保險,也有自愿保險,但多為強制保險)。
旅游保險合同簽訂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增加附加條款的,應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而定,經雙方同意后可作為附加條款,附于基本條款之后。根據保險慣例,其有效性為附加條款為先,基本條款為后。
2.旅游保險合同的終止
旅游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旅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旅游保險合同本身使生效的保險合同失去效力的行為。已終止的保險合同不再繼續履行。導致旅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有:
(1)自然終止。凡保險合同時限屆滿,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2)因合同解除而終止。在簽訂旅游保險合同時,雙方明確自然終止前解除該合同的條件,當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該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
(3)義務履行完畢終止。根據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履行完畢(支付部分或最高賠償金)而終止。
(4)被保險人因放棄旅游而終止。
三、旅游保險的主要類型
目前,我國旅游保險的主要種類包括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救助保險、旅游意外保險、住宿游客人身保險和航空人身意外保險等。下面主要介紹旅游意外保險和旅行杜責任保險。
(一)旅游意外保險
1.旅游意外保險的概念
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游者參加旅游時,為保護自身利益,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事故,按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2.旅游意外保險的購買
自2001年9月1日起,國家旅游局不再強制旅行社為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而是由游客自愿購買。為了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旅行社可建議游客自行聯系保險公司或通過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聯系,按各自需要投保旅游保險,
3.旅游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限
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時為止;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在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游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
4.旅游意外保險的保障范圍
(1)人身意外保險: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傷殘而給予一筆預先約定的金額。
(2)醫療費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醫療費用開支。萬一在外地發生嚴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國際醫療隊伍的服務。大部分的旅游保險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的醫療開支,但是也有少部分的保單可同時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帶來的醫療支出。
(3)個人財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財物因意外損毀或被盜竊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4)個人法律責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而被追討索償的保障。由于不同的保險公司發出的保單條款可能有異,因此保障范圍可有不同。
(二)旅行社責任保險
2010年11月25日,國家旅游局會同保監會聯合發布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該辦法從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1.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概念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旅行社為自己投保的險種,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責任造成游客、導游、領隊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起到了既能對游客、導游、領隊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保障游客、導游、領隊權益,又使旅行社的責任風險得以轉嫁的雙重作用。
2.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2)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3)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發生《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4.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和賠償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
(2)保險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杜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由組織統一
投保。
(4)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5)保險事故發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旅行社對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于請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7)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8)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于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的通知后,經核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
(9)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直接賠償保險金或者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 IO)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監督檢查
(1)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6.違反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規定的處罰
(1)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保險公司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違反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旅行社責任保險與旅游意外保險的區別
1.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同
旅游意外保險是游客、導游、領隊自己投保或由旅行社代為投保,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游客、導游、領隊,一旦出險,游客、導游、領隊的權益會得到保障。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旅行社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旅行社,一旦游客、導游、領隊在旅游活動中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起到既能對游客、導游、領隊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又使旅行社的責任風險得以轉嫁的多重作用。
2.保險的標的和承保的公司不同
旅游意外保險按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屬于人身保險,只能由人壽保險公司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既包括人身賠償,又包括對行李物品的損失和第三者的責任等財產的賠償。
3.投保的強制性不同
旅游意外保險是人身保險,是自愿的,投保與否以及投保多少,由游客自定。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強制性的,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4.保險的責任范圍不同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比旅游意外保險擴大了很多,不僅包括旅行社責任引起的游客人身傷亡、財產遭受的損失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的賠償,同時也包括保險事故發生導致的訴訟費用和必要的施救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意外時,如果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旅行社的責任賠償超過它的投保范圍和投保金額時,旅行社要補足賠償金額或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5.投保方式、投保金額不同
旅行社責任保險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險期限為1年。旅行社可根據以往經驗、組團接待量、管理水平、抗風險能力等選擇合適的投保額度。這意味著投保額度將成為一種強有力的市場競爭手段:投保額度相同,組團接
待量越多的旅行社越能體現出規模優勢從而降低單位成本;投保額度不同,有實力的旅行社可提高投保額度贏取客源,擴大市場份額。旅游意外保險的投保金額由游客與保險公司自行約定,一次性購買,旅游活動結束,保險合同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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