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考試《政策法規》考點: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
第一節 旅行社的概述
一、 旅行社的主管部門
根據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旅行社及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二、 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① 旅行社是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以《條例》規定的程序設立,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即獲得旅行社企業法人資格。
②旅行社所從事的旅游業務主要是招徠并接待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③旅行社是以營利為目的,為旅游者提供有償服務的企業,它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
實踐中,一些部門、單位組織的非營利性旅游活動不能視為旅行社的經營活動。
三、旅行社的種類及其經營范圍
1.旅行社的種類
根據我國旅行社的發展狀況,按照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的范圍,將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大類。2001年底,國務院根據我國政府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就旅游業所做出的承諾,對《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專門增加了“對外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章節,這表明我國旅游市場又增添了一類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
2.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是旅行社經營的服務項目,是旅行社開展業務活動的具體內容。旅行社必須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1) 國際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國際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具體可經營下列旅游業務:
① 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手續;
② 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③ 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④ 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⑤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包括中國境內居民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國際旅行社都享有的權利。國家旅游局對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國際旅行社只有具備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并獲得國家旅游局的批準才有權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2) 國內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國內旅行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具體可經營下列旅游業務:
① 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② 為我國旅游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服務;
③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與國內旅游業務有關的業務。
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內的“我國旅游者”,僅指我國內地的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3)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
外商投資旅行社是指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但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業務。
四、旅行社的經營原則
根據《條例》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自愿原則是指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充分表達其真實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交易對象;不得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旅游者和其他企業在非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產生旅游法律關系。
平等原則是指旅行社與旅游者或其他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與他們使權利義務,兼顧他人和社會利益,保證公平交易和公平競爭。
此外,旅行社在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時,還應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
五、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
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超范圍經營。旅行社的超范圍經營包括:①國內旅行社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②國際旅行社未經批準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③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超范圍經營活動。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和質量誰標志;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③以承包、掛靠或變相承包、變相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④與其他旅行社串通起來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⑤以低于正常成本價的價格參與況銷;⑥委托非旅行社單位或者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經營旅游業務;⑦制造或散布有損其他旅行社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⑧招徠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虛假的旅游服務信息;⑨其他被國家旅游局認定為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
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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