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則指履行合同確有困難,若履行則顯失公平。
(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我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認為協議解除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要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我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
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規定約定解除,實際上反映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沒有履行或者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終止。法定解除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即當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條件出現時,即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終止。
法定解除與協議解除的主要區別在于,法定解除是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結果。在法定解除條件出現時,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單方解除合同,而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而協議解除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解除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以下五種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謂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當事人以清楚的意思表示或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不履行主要債務的信息。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明確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債務,而且這種情形是發生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謂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即不按約定的時間履行主要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債權人即可據此得出債務人不具備履約能力或者根本不愿意履行的結論,在此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由于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使合同的實現已成為不可能,在這種情形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此外,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由上述規定可見,合同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履行通知對方的義務,或者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否則,一方解除合同的行力無效。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謂恢復原狀,就是指恢復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對于不能恢復原狀的,則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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