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經營者,是指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飲食、購物、娛樂等旅行社、風景名勝區和服務的經營者。
2.景區,是指提供旅游旅游服務并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地方或地區。
3.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通過協助,提前安排旅行、提供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旅游、導游或引導旅游服務的合同,游客按總價支付旅費的合同。
4.組團社,是指與游客一起進入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
5.地接社,是指受協會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游客的旅行社。
6.履約輔助人,指與旅行社有合同關系并協助其履行提供相關服務的合同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
7.出鏡,指從中國大陸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從中國大陸到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中國大陸到臺灣地區。
8.入境是指其他國家或地區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中國大陸,從臺灣進入中國大陸。
9.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10.民用飛機,是指軍事、海關和警察任務以外的飛機。
11.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是以民用航空器運輸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營利的企業法人。
12.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特種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國家鐵路是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鐵路。地方鐵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
13.專用鐵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專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
14.鐵路專用線是指與國家鐵路或由企業或其他單位管理的其他鐵路接軌的岔線。
15.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
16.古代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代人類化石受國家和文物部的保護。
17.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農業淘汰法》執行。
18.景區分為國家級景區景點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19.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20.國內水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中的經營客運和貨物運輸。
21.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供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娛樂場所。
22.古文物、古墓、古建筑、石窟、石刻、壁畫、重要的現代歷史標志和有代表性的建筑等,根據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可確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文物保護單位。
23.重要文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歷史代表性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局、三級文物局。
24.旅游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游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保障事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加以處理。
25.根據旅游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性、可控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旅游突發事件一般分為四個級別: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26.野生動物是指珍貴和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的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7.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及其衍生物的全部(包括卵和蛋)。
28.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29.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制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治療用物品。
30.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品傳播疾病、食品污染等危害或可能危害人類健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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