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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顯示發票抬頭人時,必須注意做成信用證的申請人名稱、地址。
如果信用證有指定其他抬頭人的,按來證規定制單。如果信用證已被轉讓,則銀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為抬頭的發票。
非信用證方式收匯時,一般將合同的買方作為發票的抬頭人。
例:TO: DDD TRADING CO.,LTD P.O.BOX 211 GDANSK,POLAND
例1:信用證條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發票的抬頭人應為:XYZ COMPANY,ANYTOWN
例:2 信用證條款如下:
APPLICANT: MIDDLEMAN COMPANY,HONGKONG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XYZ COMPANY, NEW YORK, USA
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MADE OUT TO ABOVE NOTFY PARTY.
發票的抬頭人應為:XYZ COMPANY, NEW YORK, USA
4、運輸線路、起運地、目的地必須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訂明具體的地名,不要用統稱,如信用證中只標明國名,在發票制作時,應打上具體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運時還未確定目的地)。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5、發票上的貨物描述部分是發票的中心內容,一般情況下,必須描寫具體。
根據《UCP600》規定,商業發票中對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應該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實務中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信用證只規定了貨物的總稱,發票應照樣顯示外,還可加列詳細的貨名,但不得與總稱矛盾;例如:信用證規定“blue cotton wears”,而發票卻顯示“colored cotton wears”,這就不允許。
2)如所列商品較多,信用證上標有統稱時,發票上可在具體品名上方按來證顯示統稱。
3)信用證未規定貨物的總稱,但列舉的貨名很詳細,則發票應按照信用證規定列明。
4)信用證規定的貨名并非英文文字,這時發票也應照原文顯示出來。(可同時用英文表述)
5)信用證規定了多種貨名,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注明其中的一種或幾種,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外,發票不能再顯示其他貨物或免費樣品等。
例:信用證關于貨物的描述為“blue cotton wears”,發票顯示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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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