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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國內出口商A公司向某國買方B公司出口一批價值3萬美元的紡織品,結算方式為D/P30天。應付款日過后,B公司通知A公司:由于該國政府對紡織品頒布“限制進口令”,暫時無法贖單提貨。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A公司隨即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通報了可能損失情況,同時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調查買方拒收原因并協助處理貨物。
接受A公司委托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立即與債務人取得了聯系,向其詢問了拒收原因并技巧性地向該債務人陳述了拒收貨物的嚴重后果。經律師與債務人談判,債務人承認并不存在政府禁止進口紡織品的問題,并同意盡快付款提貨。
案件啟示
由于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當國外進口商拒絕接受貨物時,出口商往往很難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維護自身利益。因此,了解拒收情況下的一些基本法理,對出口商從事國際貿易實務不無裨益:拒收發生時點及其法律性質買方拒絕收貨付款可能發生在兩個時段:一是應付款日前,買方以“遲裝運”、“政府禁止進口”等為由明示將拒絕收貨付款;二是應付款日后,買方以各種理由明示或默示表明拒絕收貨。
根據英美合同法及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種情況下,買方作為合同當事人“錯誤地拒絕履行合同”將構成預期違約,賣方有權選擇承認買方違約的事實并終止履行合同義務,也有權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完成己方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再向買方索賠合同項下全部損失;第二種情況比較復雜,買方違約的前期可能尚屬預期違約,之后可能造成根本違約,賣方有權當即解除合同并向買方索賠。
賣方對貨物享有的權利:
1.撤回交付:若貨物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買方,賣方可以通過留置提單來撤回交付,若買方到期未付款,或買方破產,還可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2.留置權:在特殊情況下,若所有權已經轉移,但賣方保留了貨物的處置權,賣方有權留置貨物。
3.中途停運權:在買方破產的情況下,當所有權已經轉移,賣方已不再占有貨物,但買方尚未實際占有貨物時,賣方擁有中途停運并保全貨物的權利。
4.轉賣權:未收到貨款的賣方行使上述三項權利的效果并不解除買賣合同,但貨物經轉賣,新買方即獲得可以對抗原買方的所有權。
賣方索賠的依據及范圍根據英美貨物買賣法及相關國際公約和慣例的規定,在遭遇買方拒收時,賣方一般可以提出反索賠請求,其具體規定如下:
1.如買方無理拒收單據,拒付貨款,賣方可以提起不當拒收損害賠償之訴。
2.拒收造成的賣方損失,正常情況下,應按買方違約所致的直接損失結果計算。
3.若爭議的貨物有市價,損失計算初步應推定為合同價格與該市場價或貨物本應接收之時或(若未規定接受的時間)拒收貨物之時通行價格之差。
出口商應對拒收的注意事項:
1.接到買方明確表示拒絕收貨的函電后,不宜立即回復,而應主動尋找新買方,因為賣方轉賣貨物表明其終止合同義務。若發現市場行情波動較大,難以找到合適的新買方,賣方則可發函要求原買方繼續履約,如對方不積極回應還可正式向其發出索賠函。
2.如果出口商收到買方文意含糊的拒收函電,感覺無法了解買方意圖,則可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商賬追收機構進行海外調查,而不宜輕易回復,以免授人以柄。特別是出口商方積極運作轉賣貨物時,就不應再繼續要求買方必須履約以求獲得違約賠償。否則如果買方得知出口商有轉賣意圖時,在貨物轉賣之后轉而要求出口商履約交貨,則出口商反而構成毀約,亦將被對方提出反索賠。
3.出口商在獲悉買方有意拒收,但又希望雙方繼續履行原有合同以期獲得合同項下的權益時,應明確肯定原合同的效力。即,出口商應該書面通知買方銷售合同繼續有效,要求買方必須仍依合同履行義務,不接受其任何變更合同或變相更改合同的行為。只有這樣,出口商才能在買方最終違約時順利向買方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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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