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1.我出口企業對法國某商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法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答案:分析:
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
據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接受電報屬因傳遞延誤造成的“逾期接受”。但市場價格已經上漲,所以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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