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常用貿易術語
FOB、CFR和CIF均為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也是國際貿易中最經常采用的3種貿易術語,它們都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1、FOB術語的含義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果當事人各方無意以船舷為界交貨,則應采用FCA貿易術語。
2、采用FOB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如下。(重點)
賣方
⑴交貨至買方指派船上,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和費用
⑶辦理出口報關
⑷提供相應單據
買方
⑴安排船只接貨,支付運費,通知賣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和費用
⑶辦理進口清關
⑷支付貨款
案例:采用FOB術語,船載貨物離港后,很快觸礁沉沒,誰來承擔這一風險?買方。
3、“以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風險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
案例:一集裝箱貨物在吊裝上船過程中,因吊鉤脫落砸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誰應為此損失負責?(賣方)如掉落在船上呢?(買方)
4、關于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即租船定艙,所以,這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這包括未經對方同意提前將船派到和延遲派到裝運港,賣方都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賣方增加的倉儲費等,均由買方負擔。如果買方指派的船只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卻未能備妥貨物,那么,由此產生的上述費用則由賣方承擔。
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合同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負擔。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時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銷合同。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答:我方應拒絕買方撤銷合同的無理要求。
按FOB條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定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定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就本案例來講,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有無不同意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為我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銷合同。
5、FOB的變形:
在程租船運輸中,如果船方不愿意負擔裝船費用,買賣雙方往往在FOB后加列附加條件,用來說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稱為FOB貿易術語的變形。
①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班輪的特點之一是管裝管卸,即裝卸費用由船公司承擔,而FOB由買方租船訂艙。 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裝船費由買方承擔,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及其他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③FOB Stowed (FOB理艙費在內)
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④FOB Trimmed (FOB平艙費在內)
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⑤FOBST (FOB Stowed and Trimmed)
這是前兩項的綜合,指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
例2005年試題)
1、買方采用FOB條件進口一批貨物,用程租船運輸,當買方不愿意承擔裝船費用時,可選用以下價格變形是(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D. FOB Trimmed
E. FOBST
答案:CDE
2、在按FOBST術語成交時,其貨物風險轉移是:(09年試題)
A. 以裝運港船舷為界
B. 以裝運港吊鉤下為界
C. 以裝運港船上為界
D. 以目的港吊鉤下為界
答案:A
6、《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否則,賣方不負責將貨物運到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單選)
1.我天津某公司與美商簽訂進口合同,規定在舊金山的船上交貨,應采用:
A.FOBTianjin
B.FOB San Francisco
C.FOB Vessel San Francisco
D.FOB Vessel Tianjin
答案:C
案例:
我國一進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報價為毎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箱裝運.我方10月16號收到買方的裝運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號將貨物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請問,我方的做法有何不當之處?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