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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遠期信用證根據是否承兌分為:
承兌信用證:出口人或寄單行或議付行在交單后付款行在匯票下進行承兌,到期再取匯票項下款 項的信用證。根據貼現和承兌費用的承擔者不同,又分為:
假遠期信用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承擔的遠期信用證。
真遠期信用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信用證受益人承擔的遠期信用證。
非承兌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都是非承兌信用證。
(7) 遠期信用證根據是否附匯票、可承兌、貼現分為:
延期付款信用證:該種信用證下,無匯票,不能承兌和貼現。在到期日付款,不能提前。
非延期付款信用證:除了延期付款信用證,所有的都是非延期付款信用證,包括即期信用證。
(8)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兩張信用證的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多用于來料來件加工貿易和補償貿易。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時開立遠期信用證,出口時對方開即期證。
(9) 對背信用證(bank to bank L/C):通知行應收益人請求,以原證為基礎開立內容相似的信用證給供貨人的信用證。主要用于中間(商)和第三國貿易。原證收益人是對背證的申請人。
4、信用證基本當事人:
(1) 開證行 (Issuing Bank):一般為進口方銀行,其責任就是應進口方請求以開立信用證的形式,向出口方提供銀行信用,保證交單付款。它因為開證而享有獲得出口單據的權利,進口方則必須保證到期付款贖單。
(2) 申請人 (Applicant):一般為進口商,開證依據是貿易合同。
(3) 受益人 (Beneficiary):一般為合同的賣方、匯票的出票人、提單的發貨人。
(4) 通知行 (Advising Bank):一般是出口國銀行,幫助驗明信用證真偽、開征行資信并通知受益人。
(5) 議付行 (Negotiating Bank) / 寄單行(remitting bank):購買信用證項下匯票、單據(開證行指定)提供出口融資的銀行 ,如果不購買票據而是單單幫忙收匯,則是寄單行。以匯票的指定人和善意持票人出現。
(6) 付款行 (Paying Bank):被信用證指名審單付款的銀行,其付款后找開證行或指定的償付行索償,它是匯票的付款人和受票人。
(7) 保兌行 (Confirming Bank):根據開證行要求和授權,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一起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8) 償付行 (Reimbursing Bank):根據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向信用證指定行執行償付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的帳戶行。
5、信用證流程:
合同約定信用證結算――交保證金、根據合同申請開立信用證――開征行開立信用證――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審證、改證——受益人發貨交單――(議付行議付)――議付行索償――開證行或付款行付款――進口人付款贖單――提貨善后。
6、審證、改證(重點)
(1) 信用證審核:
通知行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和開證行的資信狀況。
出口方根據合同審證。要審查信用證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收匯保障性以及貨權控制性。
(2) 信用證的修改。
信用證修改必須通過進口人通知開證行,開證行接受后要通過通知行通知生效。在未接到改正通知書前,切不可貿然發貨,寧可讓信用證過期失效。
信用證修改必須征得所有相關人同意,包括保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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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