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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商定
一、交易磋商四步驟: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須具備的兩過程。發盤有效接受,則標志合同成立。(多選、判斷)
二、詢盤,也叫詢價,但咨詢價格不是詢盤的全部內容。(判斷)
1、買賣雙方均可以提出,對貿易雙方無約束力,非必須階段。(判斷)
三、發盤,也叫報價、報盤、發價,法律上成為“要約”,是合同簽訂的必經階段,發盤就是報價格是錯誤的。(判斷)
1、發盤買賣雙方都可以提出。(判斷)
2、構成發盤的要件:(多選)
(1) 向特定人提出;廣告不是發盤,是邀請發盤。(判斷)
(2) 內容確定:完整――內容完整,商品名稱、價格、數量是發盤三基本要素。(多選)
明確――交易條件不含糊,不存在“大概、預計、可能、參考”等字眼。
終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條款。反例:“以最后確認為準”。
(3) 送達收盤人;
(4) 有發盤被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3、發盤有效期的規定形式:規定接受或拒絕時段、規定最遲時間。
(1)發盤有效期的意義:(多選)
約束發盤人在有效期內不得撤盤;
約束收盤人必須在有效期內接受或拒絕。
4、發盤撤回與撤銷:
(1) 發盤撤銷:指發盤送達生效后撤銷;發盤撤回:送達前或同時到達為撤回
(2) 發盤不是不可撤銷,也不是均可撤銷,撤銷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前送達撤銷通知。(判斷)
(3) 不允許撤銷的例外情況:(多選)
發盤已規定有效期;
發盤以某種方式表明不可撤銷;
收盤人相信發盤的不可撤銷性并已采取了行動,即撤銷對受盤人構成損害。
5、發盤終止的幾種情形:(多選)
(1) 發盤超期失效;
(2) 受盤人還盤;
(3) 受盤人拒絕;
(4) 不可控制因素,如戰爭;
(5) 有效地撤銷
四、還盤,也叫還價、新要約,是對發盤部分不同意或發出新建議,還盤不是合同達成必經階段。(判斷)
還盤是對原發盤的否定,是新的發盤,一旦還盤則原發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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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