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erty” means property,assets,interests and rights of every description,wherever situated。
“財產”包括財產、資產、利益、權利等。財產之所在地在所不問。
“Expenses” include costs,charges and expenses& of every description。
“費用”包括各種形式的金錢支出。
costs,charges,expenses
costs、charges和expenses就像中文里所說的“花費”、“支出”、“費用”一樣,至多只有語意學上的差別,在法律上除非特別指明(例如“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否則指的都是金錢支出,沒有什么差別。英文的撰寫合約習慣上,喜歡像這樣盡可能把所有表達同一概念的字句全部放到合約里,一網打盡,以免影響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
“Proceedings” means any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 (including an arbitration)
“程序”指在任何國家法院所進行的任何程序,包括仲裁在內。
Tribunal
tribunal原始的意思,指的是法庭里較地面為高的裁判官座位席(現在英文里的裁判席僅簡單稱做the bench),后來演變為統稱”裁判官”的集合名詞(a group having the power of judging),至于現在的法律文件或其它相關資料里提到的 tribunal,通常和court沒有兩樣,就是”法院”的意思。
“Address” means-
(a)in relation to& an individual,his usual residential or business address;and
(b)in relation to a corporation,its registered or principal office。
“地址”一詞:
(a)就自然人而言,指通常之居所或工作場所。(b)就公司而言,指注冊所在地或主營業所。
in relation to.。
某概念的定義條款,如果適用范圍僅限于合約的”特定部份”,可以用“for the purpose of..”來為定義條款起頭,前面已經說過。而如果定義條款是針對合約的“特定概念”,就用“in relation to..”來界定,例如上面所舉的例子,“地址”分別在“自然人”和“公司”兩種情況下,需要不同的定義,于是需要“in relation to”作為語句連結與概念劃分的工具。
“Written”,in relation to a notice under this Agreement,includes those sent by telex or fax。
本合約之“書面”通知,包括以電報或傳真所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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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