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簡答題
19、 案例分析
2001年6月5日,我國A公司向美國B公司寄去襪子訂貨單一份(書面要約),要求對方在6月20日前將接受回復送達A公司。該訂貨單于6月12日郵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專遞發出接受通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諾通知后,認為該承諾已經逾期,便未理睬。事后,當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貨義務,A公司以B公司的承諾因逾期而無效為由,否認與B公司有合同關系,雙方為此發生爭議。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為什么?
[答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承諾于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有效接受必須在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達A公司,該接受是無效的,構成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意見通知被發盤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對逾期接受予以確認,所以該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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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