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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結算的基本方式
一、匯付
1、 概念:進口方通過銀行匯款出口方的行為,最簡單的結算方式。
2、 匯付屬于順匯,票據與貨款的流動方向一致,都是從進口方流向出口方。
3、 匯付的應用:
(1)預付貨款; (2)貨到付款。
4、 匯付的特點:
(1) 它基于商業信用,銀行僅提供服務。信用提供方風險較大。適用定金、尾款、傭金的收取等。
(2) 資金負擔不平衡。
(3) 手續簡便、費用低廉。
5、 匯付基本當事人:
(1) 匯款人:進口方
(2) 匯出行:進口國銀行
(3) 匯入行:出口國銀行
(4) 收款人:出口方
6、 匯付種類:其中電匯適用最多,最后出口方歡迎。
(1) 電匯( T/T):匯出行通過電傳、SWIFT、電報等發出付款委托書,委托匯入行解付款項。
(2) 信匯( M/T):匯出行通過航空快遞等寄出付款委托書,委托匯入行解付款項。
(3) 電匯( D/D):匯出行收取匯款人款項后開具銀行匯票或本票,交由進口人自寄出口人,由出口人到解付行憑票取款。匯出行將銀行票據交給出口人后,也會跟解付行聯系(以票匯通知書形式)。
二、托 收 (collection)
1、 托收:銀行接受出口委托人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 / 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同時交出商業單據的結算方式。
2、 托收屬于逆匯,票據走向進口方,資金走向出口方。
3、 托收基于商業信用,銀行僅提供服務。
4、 托收的特點:
(1) 風險大。出口方風險較大,換來的是非價格競爭優勢,這也是其作用之一。
(2) 資金負擔不平衡。
5、 托收分類:
(1) 光票托收:無貨運單據的托收。
(2) 跟單托收:憑貨運單據收取款項的托收。
根據是否有匯票等金融單據分為:
有金融單據的跟單托收
無金融單據的跟單托收
根據交單方式分為:
付款交單D/ P:進口方支付款項,代收行才交出貨運等單據。又分為:
即期付款交單 D/P at sight :只要代收行提示單據則馬上收單付款。
遠期付款交單 D/P after sight:代收行提示單據時進口方承兌,過一段時間再收單付款。
承兌交單D/A:只要進口方承兌,則代收行即交付貨運單據,對于進口方風險極大。
6、 跟單托收項下的兩種融資:
(1) 出口方銀行押匯融資。如果屆時銀行收不回貨款,則可以追索押匯給出口方的款項。
(2) 進口方憑信托收據從代收行借單。代收行自己放單則自己承擔屆時收不回貨款時,如數償付托收行所托收的款項。如果是出口方指示代收行憑信托收據放單( D/P T/R ),收不回貨款的責任出口方自己承擔。
憑信托收據借單:進口人承兌匯票后,出具信托收據換出跟單匯票,提前提貨、處置。收到
貨款,在匯票到期日,交回貨款拿走信托收據
7、 當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payer)、提示行(presenting bank)、需要時代理(case of need)
代理的權利必須在“托收指示書”中指明,否則在貨物被拒付后,代收行有權不按代理指示處置。
8、《統一托收規則URC522》介紹:
(1) 代收行行事以善意和謹慎為原則:在不能做到或者無法處理時,應通知進口人待其指示。
(2) 銀行有權從收取的貨款中優先扣取相關手續費用。如出口人指明進口國相關銀行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如因此發生糾紛造成的銀行拒絕交單,風險與由委托人承擔。
(3) 托收行和代收行的單據免責:審核單據與托收指示書所列的一致,不審核單據內容。
(4) 托收行、代收行的貨物免責:銀行不負責意外時幫忙處理貨物。故出口人在做貨運單據時收貨人不能做出銀行或其指示格式。
(5) 托收行、代收行的風險免責:銀行使用其它銀行采取收款行動時,意外的風險由出口方自己承擔,包括銀行單據、信函等郵寄途中的丟失、延誤風險,翻譯解釋上的出錯,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均由出口方承擔。
(6) 代收行收款方式選擇的責任免責:出口人必須指明遠期收款項下的具體方式,如不指明則本著謹慎原則選用遠期付款交單,對此產生的貿易糾紛代收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和風險。
(7)代收行拒付項下的單據處理:拒付項下,代收行無責任做出拒絕證書。但應該盡快通知托收行并等待指示,如果60天內未得到通知,則代收行有權寄回單據并取消該筆代收業務,而不負責任。
(7)銀行代為收款,不負責一定收到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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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