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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據行為:出票是主票據行為,其它都是從票據行為
(1) 出票(issue、draw):寫成、簽署并交付;在信用證議付項下,實質是在付款人和收款人間設立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信用證非議付和托收項下,如果不能收款,則托收行不負任何責任。
(2) 提示( presentment、 presentation ),提示分為:提示承兌、提示付款(判斷)
見票即付、見票后定期付款提示日:出票后一個月付款或承兌;(判斷)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提示日:匯票到期前提示承兌;(判斷)
已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日:到期日的10日內。(判斷)
(3) 承兌(acceptance),承兌意味著主債務人變遷。
在匯票正面寫上“accepted,date,acceptor 并sign”。僅簽名無“acceptance”,也視為承兌,無簽署“date”,視date為承兌提示的第三天,常視承兌日為提示日。 (判斷)
承兌做法有:(判斷)
實際交付:承兌后將匯票還給持票人。
推定交付:簽發承兌通知給持票人,收留已承兌匯票,到期后承兌行付款并記入持票人帳戶。
承兌分為:(判斷)
普通承兌:不加限制地同意確認付款責任
限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限制承兌行為如部分承兌、限制承兌地方、附加條件、增加付款條件、改變付款時間等,拒絕承兌后,議付行的做法就是找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款。
(4) 付款(payment):付款后,匯票支持的債務關系因此注銷discharge。(判斷)
付款人責任:(1) 支付金錢,不得是替代物;(2) 正當支付:(判斷)
正當支付的含義:(1) 到期日支付。此前支付風險自負;(2) 付給合法持票人。故要審查背書的連續性,驗明持票人身份。(3) 善意付款。應按慣例付款,不得了解持票人的權利缺陷,只要是符合背書連續性,哪怕是欺騙取得匯票及其附屬單據,也應付款。(多選)
(5) 背書(indorsement、endorsement):簽署并交付。僅簽名也視為有效背書(判斷)。
背書分為:
限制性背書:注明pay to A [ only / not transferable ]字樣,如再背書轉讓,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無保證責任。(判斷)
記名背書:注有pay to A /the order of A / A co. or order字樣,也稱為完全背書、特別背書、正式背書。
無記名背書:不記載受讓人,只作簽章,以后可以自由受讓,也成為空白背書。在我國禁止。
(6) 拒付:(dishonour),有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之分,遭遇拒付,必須由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做成“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書”。實際拒付的四種情形:( 理解)
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通知;
…………………逃匿、死亡 (構成事實拒付)
…………………破產、被責令終止營業 (構成事實拒付)
…………………付款人虛構或無支付資格 (此前議付是騙匯)
(7) 追索:( recourse )
匯票遭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前手乃至出票人清償票面金額、利息、作成拒絕證書等的費用(多選)。
條件是必須按期提示,并遭拒后按期向前手做出了拒付通知書、拒絕證明等。(判斷)
逾期行使追索權則追索權失效。(判斷)
追索權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行使:票據的到期日后兩年內行使。具體
即期匯票應在兩年內行使追索權;(判斷)
持票人對前手應在被拒付后6個月內行使追索權;如果存在再追索,則必須在清償其后手或被訴訟日后的3個月內。即A出票議付B,B轉讓票據給C,C找D要款被拒,則C要在6個月內找B要錢,B在支付C款項后,要在3個月內馬上找A要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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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