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虧損彌補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分立、兼并(合并)、股權重組后的企業虧損彌補,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單位)的虧損彌補,以及聯營企業的虧損彌補,應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6.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其中,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收管理法》、《刑法》規定的應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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