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資金的投放與運用
(一)企業資金投放與運用的法規政策要求
1.企業普通股募集資金使用的法規政策要求。
(1)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
(2)應當定期公告募股資金使用的情況。
(3)如果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應當予以說明并公告。
(4)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2.企業債券資金使用的法規政策要求。
(1)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2)所籌資金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4)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3.企業信貸資金使用的法規政策要求。
(1)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2)不得使用貸款資金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4)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資金經營房地產業務。
(5)對于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資金從事房地產投機;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只能用于本地區的房地產項目,嚴禁跨地區使用;對于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將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用于購買施工所必需的設備,不得挪作他用。
(6)不得套取貸款資金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8)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二)證券投資管理
1.債券投資管理。
債券價值等于債券所能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在進行債券投資決策時,只有在債券價格低于債券價值時,才值得投資。
債券估價:
n t=1 Σ V= I (1+K) t F (1+K) n +
(7.2.1)
V—債券價值 I—每年債券利息 K—市場利率或投資者要求收益率 F—債券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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