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債務重組:
無論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不得確認債務重組收益,但發生損失的,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債權人“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以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相關稅費+或-補價入帳,不會產生差額。涉及多項資產的,按公允價值分配。
債務人以換出資產資產的價值+相關稅費+或-補價入帳,差額入“資本公積”(貸差)或“營業外支出”(借差)。
3、債務轉為資本。同上
4、修改債務條件:
不涉及或有事項的
債務人
未來應付金額>賬面價值
差額入資本公積
未來應付金額<賬面價值
不處理
債權人
未來應收金額<賬面價值
差額入營業外支出
余額>未來應收金額>賬面價值
差額入壞賬準備
未來應收金額>賬面余額
不處理
涉及或有事項的
債務人
包括或有支出
不發生入資本公積
債權人
不包括或有收益
發生入營業外收入
5、混合重組:
(1)債務人按以下順序處理: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債務條件,累計順推處理,第一部處理多項,第二部只處理一項。
(2)債權人同債務人順序相同,但第一部只處理一項,第二部處理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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