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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第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第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
應當明確。
?。?SPAN lang=EN-US>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2.政府會計監督
政府會計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及處理、處罰決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時,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單位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檢查證件。檢查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并不得泄露在檢查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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