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聯方及其判斷
(一) 核心概念的涵義
在關聯方披露中,應用最多的概念有三個: “控制” 、“共同控制”和 “重大影響 ” 。
1. 控制
控制 , 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 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控制的特點 :
(1) 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是控制的主要標志;
(2) 獲取經濟利益是控制的主要目的。
控制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徑 , 主要有:
(1)以所有權方式達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 , 包括直接擁有、間接擁有、直接擁有加間接擁有。
直接擁有 : A-B (51%)
間接擁有 : A → B (51%) 、 B-C (60%) , 則 A → C (60%)
直接擁有加間接擁有 : A → B (51%) 、 A-C (35%) 、 B → C (30%) , 則 A → C (65%)
(2)以所有權加其他方式達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的比例雖然不超過半數 , 但通過其擁有表決權資本和其他方式達到控制。比如 , 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 , 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 , 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3)以法律或協議形式達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雖然不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 , 但通過法律或協議的形式實質上能夠控制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控制與被控制的典型形式是母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 :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如果一方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 , 或雖然一方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半數 , 但通過其他方式達到控制另一方時 , 投資企業即為被投資企業的母公司 , 被投資企業即為投資企業的子公司。
需要注意 , 母子公司之間一定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 , 但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公司一定是 母子公司關系嗎 ? 不一定 , 比如 , 承包的情況。作為母子公司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存在投資 與被投資的關系 : 二是必須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
2. 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 , 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 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 , 共同控制強調的是“合同約定 ”, 而不是所持有的表決權資本的比例。共同控制具有如下特征 :
(1) 兩方或多方共同決定某項經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 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
(2) 共同控制具有兩種基本方式 : 一是各方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相同 , 并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二是各方雖然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同 , 但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
例如 , A 、 B 、 C 、 D 企業各占 F 企業表決權資本的 25%, 按照合同約定 , 投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控制 F 企業 , 由于出資比例相同 , 所以 F 企業就由 A 、 B 、 C 、 D 企業共同控制。
再例如 , A 、 B 、 C 企業擁有 D 企業表決權資本各為 30% 、 40% 、 30%, 但合同約定 , D 企業各出資方共同控制 , D 企業所有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取得 A 、 B 、 C 企業的一致同意 , 任何一 方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 , D 企業就由 A 、 B 、 C 企業共同控制。
(3) 共同控制僅在與合同約定的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即使有長期的合同約定存在 , 也不能保證長期持續地實現共同控制 , 一旦分享控制權的投資各方對合同約定的某項經濟活動涉及的相關重要財務和經營政策存在意見分歧 , 就無法形成合同約定的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與被共同控制的典型形式是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約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者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合營企業的特點在于 : 投資各方均不能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單獨作出決策 , 必須由投資各方共同作出決策 , 并且由合同來約束投資各方的行為。合營企業是以共同控制為前提的 , 投資企業通過與其他 投資企業一起達到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目的。
合營方共同控制一個企業 , 則該企業則稱為合營方的合營企業 , 合營方和合營企業之間是共同控制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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