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高級會計實務》綱(四)
第九章 內部會計控制
一、 內部控制與內部會計控制
(一)內部控制的組成要素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管理層以及其他員工制定和實施的,旨在為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等目的前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組成要素包括:
1. 控制環境。控制環境規定企業的紀律與框構,塑造企業文化并影響企業員工的控制意識,是其他內部控制組成要素的基礎。影響控制環境的因素包括:員工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勝任能力,管理層的管理哲學和經營風格,董事會和內部監督機構的設置,內部組織結構設置及
職責權限的劃分,人力資源政策及執行等。
2.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指分析和辨認實現有關目標可能發生的風險。企業必須制定與生產、銷售、財務等業務相關的目標,設立可辨認、分析和管理相關風險的機制,以了解企業所面臨的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各種不同風險,并及時加以處理。
3. 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確保管理階層的決策和指令得以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核準、授權、驗證、調節、復核經營績效、保障資產安全及職務分工等。
4. 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指為了使員工能夠執行其職責,企業必須搜集、識別、交流各種內部和外部信息。其內容包括確認和記錄有效的經濟業務、采用恰當的貨幣價值計量、在財務報告中恰當揭示等。
5. 監督。監督是由適當的人員評估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作情況的過程。監督活動包括持續監督和個別評估。
(二)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
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單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包括:
1. 保護單位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
2. 保證單位經營管理信息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3. 避免或降低各種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4. 實現管理層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5. 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二、 內部會計控制的原則
1.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
2.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3.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度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和相關
崗位,明確業務處理過程中的基本控制點,使內部控制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4.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用其職現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5.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 內部會計控制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7.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三、 內部會計控制的主要方法
1. 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要求,合理設計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援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2. 授予權批準控制。對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決定,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先例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3. 會計系統控制。依據《
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4. 預算控制。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5. 財產保全控制。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采取定期盤點、財產紀錄、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
6. 風險控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范和有效控制。
7. 內部報告控制。建立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8. 電子信息技術控制。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同時加強對財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檔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四、 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
來源:www.examda.com (一)貨幣資金控制
1.崗位分工控制。
(1)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配備合格人員,進行崗位輪換。
(4)建立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人員。
2.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2)明確經辦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嚴格按照申請、審批、復核、支付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的支付業務,并及時準確入賬。
(4)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3.現金控制。
(1)實行現金為存限額管理制度。
(2)明確現金開支范圍并嚴格執行。
(3)現金收入及時存入銀行,嚴格控制現金坐支;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4)貨幣資金收入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5)定期盤點現金、做到賬實相符。
4.銀行存款控制。
(1)加強銀行賬戶管理,按規定辦理存款、取款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
(2)嚴格遵守銀行支付結算紀律。
(3)定期獲取銀行對賬單,查實銀行存款余額,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
5. 票據控制。
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環節了職責權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6. 印章控制。
(1)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2)嚴格履行簽字或蓋手續。
7. 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印章保管情況。
(4)定期檢查票據保管情況。
(二)采購與付款控制
1.崗位分工控制。
(1)建立采購與付款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請購與審批;詢價與確定供應商,采購合同的訂立與
審計、采購與驗收;采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3)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
2.授權批準控制。
(1)明確審批人對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
(2)明確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和人員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
(3)對于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采購業務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4)加強對請購手續、采購訂單、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的管理和相互核對工作。
3.請購控制。
(1)建立采購申請制度。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及相應的請購程序。
(2)加強采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對于超預算和預算外采購項目,由具有請購權的部門在對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辦理請購手續。 4.審批控制。
建立請購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權限,并由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以及單位實際需要等對請購申請進行審批。
5.采購控制。
(1)根據物品或勞務的性質以及供應情況等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定單采購、合同訂貨或直接購買等)。
(2)制定例外緊急需求的特殊采購處理程序。
(3)經過比質比價和規定的授權批準程序確定供應商。
6.驗收控制。
(1)建立健全驗收制度。根據制度規定驗收所購物品或勞務等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并出具驗收單據或驗收報告。
(2)實行驗收與入庫責任追究制。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7.付款控制。
(1)嚴格核對采購發票、驗收單、入庫單、合同等有關憑證,檢查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對符合付款條件的采購業務及時辦理付款業務。
(2)建立預付賬款和定金的授權批準制度。
(3)加強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的管理,已到期的應付款項經批準后辦理結算與支付。
(4)建立退貨管理制度,發生采購退貨的,及時收回貨款。
8.監督檢查。
(1)定期檢查采購與收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定期檢查采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定期檢查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的管理情況。
(4)定期檢查有關單據、憑證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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