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支出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①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②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③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④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4)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①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②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③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④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⑤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5)將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為。
將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就是指未將資金收入、支出等經濟活動納入法定賬目進行記載和核算,致使資金的運行完全脫離財務的統一核算和職能部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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