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的發布實施填補了我國企業對政府補助會計規范方面的空白,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我國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
《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 |
政府補助及其確認條件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按其關聯情況分類,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指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例如,某些國有糧食企業實行商業化經營后國家給予的經營補貼、國家和主管部門撥給企業用于工程咨詢、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費撥款等國家出于給予企業財務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時期的發展而給予的政府補助。 當然,對于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不能一概確認為政府補助。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6號———政府補助》第五條規定,政府補助應在符合政府補助定義的情況下,還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可予以確認:(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一)政府補助的計量問題 對于企業收到或應收的政府補助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計量。 1、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的或應收到的金額計量。 2、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這里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章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理解,即“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而這里的名義金額則是查無可查的公允價值情況下,作為一種變通,確定的政府補助非貨幣性資產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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