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中可以采取的相關措施
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②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社會會計監督
(1)社會會計監督的范疇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
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也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
(2)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①審計業務。
第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第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