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擴大了可轉回差異的核算范圍。以前的收益表債務法只核算時間性差異,不能處理非時間性差異以外的暫時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核算所有的暫時性差異,包括時間性差異和非時間性差異以外的能轉回的差異。在這種方法下,直接得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能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
《準則》提出了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的概念,將暫時性差異界定為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其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首次將符合條件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這也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重大突破。
下面舉例分析存在暫時性差異時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和相關的納稅調整。
通常情況下,如果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按照《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2010年12月25日,甲企業購入一臺價值80000元不需要安裝的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期限為4年,會計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假定稅法規定應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也無殘值。甲企業每年的利潤總額均為10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0%。
2011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80000÷4),設備的賬面價值為60000元(80000-20000);稅務上計提折舊32000元[80000×4÷(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48000元(80000-32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2000元(60000-48000)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元(12000×30%)。2011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6400元{[100000-(32000-20000)]×30%}.
借:所得稅 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4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3600
2012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4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24000元[80000×3÷(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24000元(48000-24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6000元(40000-24000)為累計應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12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4800元(16000×30%),年初余額為3600元,應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元(4800-3600)。2012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8800元{[100000-(24000-20000)]×30%}。
借:所得稅 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88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00
2013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2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16000元[80000×2÷(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8000元(24000-16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2000元(20000-8000)為累計應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13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3600元(12000×30%),年初余額為48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元(4800-3600)。2013年,應繳企業所得稅31200元{[100000+(20000-16000)]×30%}
借:所得稅 3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1200
2014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0;稅務上計提折舊8000元[80000×1÷(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0(8000-8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為0,2014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也為0,年初余額為36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元。2014年,應繳企業所得稅33600元{[100000+(20000-8000)]×30%}
借:所得稅 3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3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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